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洪维加
被告李国民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洪维加诉被告李国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未到庭申请撤诉,但原告洪维加同意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 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久慧
审 判 员 徐国军
人民陪审员 沈 伟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木
(2015)洮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洪维加
被告李国民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洪维加诉被告李国民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未到庭申请撤诉,但原告洪维加同意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 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久慧
审 判 员 徐国军
人民陪审员 沈 伟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