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第4978号
原告:蒋平
被告:前郭县王府站镇蒙古族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万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平诉被告前郭县王府站镇蒙古族中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3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