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16号
原告李某
被告纪某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晶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316号
原告李某
被告纪某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晶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