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14号
原告崔桂杰
被告姜福民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崔桂杰诉被告姜福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314号
原告崔桂杰
被告姜福民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崔桂杰诉被告姜福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