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22号
原告谷学千,男,汉族,1956年生,退休工人,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树林,男,汉族,1949年生,退休工人,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宏斌,系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学千诉被告张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谷学千在开庭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