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14号
原告:张及,住敦化市。
被告:柳全文,住址不详。
被告: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住址敦化市胜利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及诉被告柳全文、敦化市林业石油中心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及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及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