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855号
原告:王来金,住敦化市。
被告:柳全文,自然状况不详。
被告: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金诉被告柳全文、敦化市森林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柳全文的准确送达地址、户籍所在地、职业等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来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王来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杰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