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618号
原告:季兰亭,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吉林省珲春市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兰亭与被告吉林省珲春市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兰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兰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兰亭负担。
审 判 员 李在旭
人民陪审员 谭 晶
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