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洪权与林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3

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35号

原告凌洪权

被告林长宏

原告凌洪权诉被告林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洪权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晶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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