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35号
原告凌洪权
被告林长宏
原告凌洪权诉被告林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洪权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晶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135号
原告凌洪权
被告林长宏
原告凌洪权诉被告林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洪权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晶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