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49号
原告欧冬梅,女,1964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刘丽凤,女,洮南市人。
原告欧冬梅诉被告刘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冬梅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欧冬梅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