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鹰超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洮南市宏帮家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谭鹰超,男,汉族,1983年生,洮南市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谭鹏,男,1957年生,汉族,洮南市人,高中文化,现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战佩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雪松,系吉林亚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宏帮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丽敏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谭鹰超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被告洮南市宏帮家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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