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62号
原告刘淑珍
被告莫忠明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珍诉被告莫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162号
原告刘淑珍
被告莫忠明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珍诉被告莫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