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00号
原告刘义,男,58岁,洮南市人,工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高继春,男,53岁,汉族,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诉被告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100号
原告刘义,男,58岁,洮南市人,工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高继春,男,53岁,汉族,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诉被告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