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与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00号

原告刘义,男,58岁,洮南市人,工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高继春,男,53岁,汉族,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诉被告高继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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