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苏海龙
被告王福山、葛云波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海龙诉被告王福山、葛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苏海龙
被告王福山、葛云波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海龙诉被告王福山、葛云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