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237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58年生,现住洮南市.
被告付某某,女,1964年生,洮南市人.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