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668号
原告:魏玉宝,住敦化市。
被告:魏文专,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宝诉被告魏文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玉宝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玉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玉宝负担。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