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68号
原告马凤华,女1964年2月10日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被告赵淑杰,女,45岁,汉族,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凤华诉被告赵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