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英与肖彪、王丽敏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2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9号

原告聂英

被告肖彪、王丽敏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聂英诉被告肖彪、王丽敏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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