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90号
原告邰英红,女,汉族,1979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郭丽敏,女,汉族,1971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张海杰,男,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原告邰英红诉被告张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邰英红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邰英红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