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762号
原告:郎君花,女,1968年4月4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刘孟长,男,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君花与被告刘孟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君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君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君花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媛元
(2016)吉2404民初1762号
原告:郎君花,女,1968年4月4日生,满族,住珲春市。
被告:刘孟长,男,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君花与被告刘孟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君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君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君花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