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字1131号
原告:孟博,男,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季迎春,男,汉族,1987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博与被告季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孟博负担。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