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136号

原告郭某甲,女,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张某甲,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冬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