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038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郑玉玲,经理。
被告:陈和(陈立),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诉被告陈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