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诉被告张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037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郑玉玲,经理。

被告:张立春,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在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诉被告张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丰源种业玉玲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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