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358号
原告夏元,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杨旭东,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元诉被告杨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杨旭东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