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元诉杨旭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358号

原告夏元,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杨旭东,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元诉被告杨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杨旭东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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