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080号
原告靖宝山,男,194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吉林省三北营林绿化有限公司小孤山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永江,经理。
被告程凯峰,男,195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宝山诉被告吉林省三北营林绿化有限公司小孤山镇分公司、程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宝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宏艳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