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字1140号
原告:马世勤,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工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国网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勤与被告国网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供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世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世勤负担。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