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岩与李维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2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692号

原告:杨少岩,男,回族,1962年8月1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维臣,男,汉族,1965年6月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蒋树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岩与被告李维臣、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岩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岩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少岩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艺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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