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3民初1692号
原告:杨少岩,男,回族,1962年8月1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维臣,男,汉族,1965年6月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第三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蒋树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岩与被告李维臣、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中沙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岩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岩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少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少岩负担。
审判员 张聪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艺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