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1118号
原告:袁兆辉,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郭学民,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兆辉与被告郭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22日,原告袁兆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兆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兆辉负担。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