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矢。
被告潘运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璐与被告张矢、潘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矢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璐承担。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黄瑾静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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