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治先与戚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1:50
原告杨治先。

被告戚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先与被告戚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治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杨治先承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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