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戚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先与被告戚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治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杨治先承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豪
")被告戚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先与被告戚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治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杨治先承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