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36号。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交警大队,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对面。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遵义市第十一中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阳与被告遵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中国电信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交警大队、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开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开阳承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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