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瑞。
原告秦芸诉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芸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瑞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芸承担。
审判员 彭乾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婕
")被告:刘瑞。
原告秦芸诉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芸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瑞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芸承担。
审判员 彭乾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