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芸与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1:50
原告:秦芸。

被告:刘瑞。

原告秦芸诉被告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芸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瑞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芸承担。

审判员  彭乾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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