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强。
被告杨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刚与被告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富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富刚承担。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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