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苟开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泽平,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仕金,副总经理。
被告杨勇。
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锦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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