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芳与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1:50
原告刁芳。

被告高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张家骐。

原告刁芳与被告高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刁芳承担。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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