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峰、杨庆碧因与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1:5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永峰,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庆碧,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永利,男。

再审申请人赵永峰、杨庆碧因与被申请人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永峰、杨庆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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