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康,男。
再审申请人陈远刚因与被申请人冯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4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远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土地、山林转让契约》后,被申请人并未支付购房款380000元,原判限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返还被申请人购房款380000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494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土地、山林转让契约》载明,转让款由被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在转让款付清之后申请人再将房屋、土地、山林转让契约以及林权证、土地使用证交付被申请人,而《房屋、土地、山林转让契约》签订后,申请人已将《房屋、土地、山林转让契约》载明的房屋、土地、山林及相应的证件交给了被申请人。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并未支付购房款380000元,但在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故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远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一六年七月二+七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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