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文彬,男。
再审申请人刘金泉因与被申请人付文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金泉申请再审称:这20多年,申请人是交给被申请人管理,只要群众能证实申请人的地上附作物原来存在,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判歪曲事实,适用法律不准确,导致错误判决,为此,请求撤销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称其地上附作物被被申请人损坏,要求赔偿,但在申请再审期间,仍不能提供被申请人损坏其地上附作物的证据,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金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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