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继容,女。
再审申请人邹书成与被申请人韩继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3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邹书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不公平,未分割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修建的房屋,而将修建房屋的债务却让申请人承担;(二)原审显失公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才一个月,就为被申请人还了5000元贷款,因此,法院应该判决被申请人返还5000元才是理由;(三)法官过分的表现了自由裁量权,申请人的牛是在饲养期间别人借去耕种死亡的,借牛者赔偿被申请人4000多元,法院却按1000多元的共同财产来分割。故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事项已为原审生效判决予以明确。再审申请人邹书成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有相关证据材料推翻原审判决所明确的内容,其所持申请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邹书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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