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小虎,男。
一审被告:令狐劲松,男。
再审申请人令狐克芬因与被申请人成小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令狐克芬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打了-拳倒地,申请人左桡骨远端骨折之伤系被申请人所为,有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是事实,但目前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之伤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所致,加之申请人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记录及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意见,原判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令狐克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一六年七月二+七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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