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汪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仁怀市沙滩乡顺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仁怀市沙滩乡顺河村村室。
法定代表人敖跃,主任。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仁怀市沙滩乡顺河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4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胡海燕
审判员 陈新辉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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