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与王晓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61号

原告:王丽萍,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住吉林市。

被告:王晓溪,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王晓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萍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萍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

人民陪审员  赵 楠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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