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61号
原告:王丽萍,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国栋,住吉林市。
被告:王晓溪,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萍与被告王晓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萍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萍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
人民陪审员 赵 楠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