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315号
原告:单玉芹,住吉林市。
被告:周福义,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芹与被告周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玉芹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玉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单玉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