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482号
原告:李宝贵,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徐洪山,住湖北省云梦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吉林市船营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贵与被告徐洪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贵于2016年4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宝贵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李宝贵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杨
人民陪审员 林强
人民陪审员 赵楠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