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桂英与张国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3 07:2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54号

原告:任桂英,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张国森,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英与被告张国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桂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桂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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