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254号
原告:任桂英,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张国森,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英与被告张国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桂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英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桂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桂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