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968号
原告:杨全杰,住吉林市。
被告:池铁吉,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杰与被告池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杰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全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全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杨全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