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80号
原告:刘亚芬,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岩松,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路8号紫晶城二期A区206楼。
法定代表人:陈陆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芬与被告王岩松、第三人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芬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亚芬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亚芬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