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944号
原告:李友,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吴利剑,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志华,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与被告吴利剑、第三人姜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