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868号
原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秀园16号楼16-1。
法定代表人:平桂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冬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川,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铁塔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4号。
法定代表人:钱大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原告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